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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政府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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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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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桥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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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2008-5-4 阅读: 次 字体:【小 中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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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办[2008]5号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桥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东窑子镇,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桥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桥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根据《桥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2008年在全区基本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通过宣传、发动、引导,使全区农民的参合率达80%以上。
第三条 《桥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和本细则中的“大病”是指农民身患疾病住院产生大额医药费用,或者是身患特殊慢性疾病产生的大额门诊医药费用。
第四条 在本区范围内,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及从事此项工作的区、镇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桥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由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区长任主任,区委副书记、常务副区长和主管卫生工作的副区长任副主任,东窑子镇、卫生、财政、民政等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以及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桥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在卫生局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东窑子镇建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镇长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参合农民代表为成员,负责本镇的合作医疗工作。
第七条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并成立日常性经办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报销审核支付工作。区、镇定点医疗机构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核结算处”,主要负责对农民医药费用进行审核,按规定的补偿比例兑付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并汇总、上报相关资料。
第八条 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及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镇政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
2、制定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3、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4、制定有关部门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职责和任务,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为建立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挥作用;
5、确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标准,合作医疗基金支付标准和收缴管理办法;
6、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保证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保证基金公平合理使用、封闭运行,保持基金收支平衡;
7、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合作医疗运行中的问题,使合作医疗基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公平、合理地补偿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医药费用,维护参合农民的利益;
8、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职责:
1、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2、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包括工作进度及参合率等) ;
3、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落实到位情况;
4、检查监督贫困人口和社会优扶对象合作医疗参合资金的落实情况;
5、检查监督合作医疗补偿资金及时到位情况及有无超范围、超标准补偿等问题;
6、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专款专用、收支平衡情况以及有无贪污、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
7、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规范情况;
8、检查监督定期公布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账目的情况;
9、定期组织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0、对合作医疗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向区政府、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及医疗卫生机构等进行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限期整改,及时纠正和解决合作医疗运行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12、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和截留、贪污、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并负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的具体实施;
2、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3、对经办机构执行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4、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合作医疗规章制度和医疗服务提供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规范服务,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5、及时研究分析和解决合作医疗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6、按规定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合作医疗信息并及时上报;
7、定期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合作医疗的运行情况等。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职责:
1、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负责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2、按照《桥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合作医疗管理制度的情况,包括管理情况、出入院标准、住院病历、物价政策执行情况、诊疗范围、用药范围、票据开具、转诊转院情况、服务质量和医疗事故、病人投诉情况等;
3、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的制作、发放与年检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4、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切实做到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确保基金的安全、公平、公正、合理使用;
5、严格执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按照规定筹集、管理、使用合作医疗基金;
6、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的审核、报销工作;
7、负责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转院、外地住院,特殊病种等审批(核)、备案工作;
8、按照时限要求,及时为各定点医疗机构拨付补偿资金;
9、及时、准确地做好财务统计,各种信息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10、做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财务等档案的整理、保管工作,以保证一切数据、信息的来源有依有据;
11、及时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审计监督和参合农民的监督;
12、定期对合作医疗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参合农民服务;
13、协调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保证资金收缴、使用、补偿、划拨各环节的有序衔接;
14、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解决问题建议;
15、逐步实行与定点医疗机构计算机联网,实行网络管理。
第十四条 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1、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和发动工作;
2、确保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80%以上;
3、负责收缴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的资金、登记造册并张榜公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参合农民身份的确认工作;
4、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的添写、发放和年检工作;
5、负责辖区内参合农民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6、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工作,并主动接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核结算处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2、确定参合农民的享受资格,做好住院农民身份证、《合作医疗证》的审核,严防冒名虚报;
3、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核结算处负责辖区内门诊及本卫生院住院费用的审核、报销;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结算处负责本医院住院医药费用的审核、报销;住院期间如实施跨年度的,按住院清单依年度分段计算医药费用;
4、审核申报者的医药费用是否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范围,是否遵守逐级转诊规定,以及各项医疗服务是否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用药目录等;
5、做好各种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各种档案的装订、整理保管工作;
6、负责住院病人的监督、巡视等工作,并做好记录,每日将入院参合农民的情况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备案;
7、做好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临时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主要职责:
1、卫生局。卫生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牵头部门,汇总有关部门意见,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综合性政策建议;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制定;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合理用药,合理检查,控制医药费用的增长幅度,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协调督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的落实;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药品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
2、财政局。参与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人员和工作所需经费;检查、督促与指导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的监管;积极争取上级资金的支持。
3、发展改革局。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制订,并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纳入社会发展体系规划。
4、审计局。依法对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及时提出有关基金监督管理的政策意见。
5、监察局。依法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进行处理。
6、农委。参与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动员和引导;协助组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全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综合目标体系;结合扶贫开发、支持贫困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7、民政局。负责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制度有关工作;与镇人民政府确定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和特困户等困难群体的人员名单;接受社会捐助,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确定医疗救助方式,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进行救助,健全长效的医疗救助体系。
8、教育局。负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制度的宣传工作。
第四章 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参加对象:凡不享受城镇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本区常住户口的农民均可自愿参加。
第十八条 参合农民的权利: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区外需经报批)就医,按照规定的补偿范围及比例,享受医疗费用的补偿,对医疗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监督和质疑。
第十九条 参合农民的义务:按照规定的时限如数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部分,自觉遵守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制度。
第五章 参加手续
第二十条 镇政府、村委会负责填写《桥西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表》一式参份,汇总后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核后,统一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第二十二条 《合作医疗证》一户一本,不得涂改、转借、伪造。如有遗失,应在30日内由村委会证明,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后补发。
第六章 基金的筹集
第二十三条 个人缴费部分:由镇政府、村委会以户为单位负责筹集,2008年3月15日前完成收缴工作,以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收缴工作,并及时存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账户。
第二十四条 农村五保户和贫困户参加合作医疗,由民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2008年在3月15日前将个人缴纳部分全额划拨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账户,以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个人缴纳部分全额划拨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账户,并建立长效的医疗救助机制。上述人员名单必须在本镇、村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参合农民的人数,按照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于次年1月底前将补助金额划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账户。
第二十六条 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分别按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于次年2月底前逐级拨付到位。中央财政部分在省、市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按每人每年补助标准拨付到位。
第二十七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后,如婚嫁、迁移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本区的,以及入(退)伍,入(退)学等原因,不办理资金的退补。超过年度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缴纳期限,不予补办当年度参合手续。
第七章 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区财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管理,在全区范围内统筹使用,并接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和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借支挪用。每年收支账目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三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结余或超支数额较大时,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区政府批准,调整基金筹集标准或报销比例。
第三十一条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人员及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八章 就诊及转诊管理
第三十二条 门诊就医: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中自由选择。
第三十三条 区内住院:参合农民因病需住院,可在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中自由选择。住院时,将《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以及村委会证明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核结算处,定点医疗机构当天把住院患者基本情况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转诊规定:需转区外治疗的患者,转诊时要填写转诊审批表,经区医院主治医师和主管副院长签署转院意见并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方可办理转诊,否则不予报销医疗费用。急(危、重)症患者可先就诊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补办转诊手续。
第三十五条 对打工、外出或读书人员,因病在外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本人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方可报销。
第三十六条 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无需办理转诊手续。
第三十七条 参合农民住院治疗终结出院时,应向定点医疗机构索取发票及费用分类清单或处方以及病例首页和医嘱复印件,(区外要求为计算机打印清单)。否则不予报销。
第三十八条 门诊特殊慢性病种认定须由个人提出申请,凭区慢性病鉴定小组出具证明或检查报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批。特殊病种的用药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用药范围执行,超范围用药部分不予报销。
第九章 补偿范围
第三十九条 下列项目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1、参加合作医疗对象因发生自然疾病,在指定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支出的药费、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处置费、护理费、抢救费等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范围及标准报免,住院分娩难产者,按住院对待;
2、药品报销范围:乡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必须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报销;村级医疗机构按照《河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报销;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超目录用药不得高于10%,目录外用药必须与病人说明,另开自费处方;
3、因外出、打工或读书,在外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报免;住院费用补偿依据住院病例复印件,结算清单及村委会证明等资料,按补偿方案中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补偿办法办理;
4、门诊补偿费用以《合作医疗证》的成员为准,共同享用,用完为止。不得转给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使用,年内未享受补偿的,可将剩余基金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冲抵下一年度的个人缴费基金。
第四十条 下列项目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补偿范围:
1、在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或住院费用,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在上级医院就医或自请医生会诊、手术发生的医药费用;
2、工伤、他伤、帮工负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酒后致伤、自杀自残、食物中毒、整容、美容、矫形、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视力矫正、保健、按摩、减肥、增高、增胖、计划生育手术和计划外生育、犯罪行为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自点药物和医学检查费用,与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费用和不符合处方用药的药品费用(排除性检查诊查除外);
4、经鉴定的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论尚未经过鉴定的。
第四十一条 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人员在就医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予补偿:
1、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中药煎药费、就医差旅费、救护车费、陪床费、包床费、会诊费、伙食(营养)费,生活用品费、书报费、保健档案费、担架费、空调(含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个人生活料理费、特护费和医疗费用结算单中的“其它” 项目中的费用;
2、各种医疗咨询费(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和各种健康预测(含人体信息诊断)费用、气功费、商业医疗保险费、男女不育的检查费和治疗费用;
3、戒烟、戒毒、食疗门诊及住院费用,单纯为教学科研(包括临床验证)而增加的医疗费用;
4、冒名或挂名门诊和住院,或明显不符合住院条件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病人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通知出院第二天起发生的一切费用;
5、健康检查、预防用药、预防接种、预防注射、母子保健保偿、疾病普查普治、社会调查、疾病跟踪随访产生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特殊检查与特殊治疗项目。特殊检查与特殊治疗应遵循的原则是先做一般检查治疗,病情确实需要方可使用基本医疗以外的诊疗项目。
1、特殊检查包括: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动态心电图、视N乳头立体照像、听觉诱发电位、运动心肺功能监护、脑磁图。
2、特殊治疗项目包括: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肿瘤放射治疗;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4)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仓治疗;
(5)体外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6)只限于国产医用材料,使用进口医用材料按照国产医用同类计算。
第十章 报销的程序和办法
第四十三条 门诊费用补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药费,在实施年度内可持合法的有效票据、处方、《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儿童期可由监护人身份证代替)在户口所在镇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结算处进行申报,由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按规定审批后填制“桥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费用补偿单”,经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并登记《合作医疗证》后,申报人即可领取门诊补偿金。“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核结算处”将先垫付的医药费用补偿金登记于“桥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登记表”(一式三份),每月按规定时间带补偿单、登记表、汇总表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再由区财政复核后,于本月底前拨付补偿基金,因把关不严造成的不应支付而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第四十四条 住院费用补偿:参合农民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持定点医疗机构合法有效票据、住院费用结算清单或处方、病历首页和医嘱复印件、《合作医疗证》、村委会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直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核结算处报销。由申报人填写“桥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补偿申请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核结算处经办人员对申请表与所附票据审核无误后填写“桥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补偿计算审批表”,并现场兑现补偿款,所需费用由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核结算处垫付。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核结算处将本月报销情况汇总后按规定时间报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领导签属意见,并由财政复核,于当月底前拨付补偿金。因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的不应支付而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第四十五条 凡在区级以上住院治疗的,携带转诊审批表、《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村委会证明、诊断证明及有效票据及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直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申报,管理办公室按补偿范围规定审核,如无住院费用结算清单,一律按所发生可报费用的70%折算后,再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予以补偿。
第四十六条 特殊慢性病种的门诊费用,先由本人垫付,于每季度终了30日内直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申报,报销时持慢性病鉴定小组鉴定报告、《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药费用发票和处方等有效票据,补偿比例按《桥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七条 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收据。
第四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由镇政府、村委会统一收缴,开具收费收据,造册登记后,张榜公布。
第四十九条 收费票据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到财政部门领取,然后根据需要由镇管理机构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领取。
第五十条 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在2008年3月底前,将收缴资金收据存根上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合管办公室交财政部门。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集中管理,专人负责,资金使用需合管办公室主任审批签章后,由区财政复核后方可支付,做到单独建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每半年检查审计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账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抽查审核,并对全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进行分析评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并把收支情况在政府政务公开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规范医疗行为,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体利益。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1、将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医药费用记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
2、将不属于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记入可报销范围的;
3、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合农民收住入院而产生住院费用的;
4、大处方、人情方、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的;
5、伪造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未经亲自诊查而签署诊断、治疗等医学证明的。
第五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教育监督不力的,发生第五十二条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五十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资格,并依法追回补偿资金。
1、将《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将他人医药费用记入本人住院费用的;
3、采用其它不正当手段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第五十五条 区、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报销的,责令其追回所报款项;无法追回的由责任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移送有关部门给予党记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举报受理及奖励
第五十六条 任何人对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行为,都有权力举报。
第五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行为的举报,并在受理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依据核查事实做出处理并抄告相关部门。
第五十八条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配套《桥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一并实施。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八年四月一日试行。
主题词:卫生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实施细则 通知
抄 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桥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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